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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主任应合理容忍外界评议”

“业委主任应合理容忍外界评议”

李迎秋告开发商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双方上诉均被驳回

日期:[ 2008年6月25日 ] 版次:[ GA43 ] 版名:[ 广州新闻 社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本报讯(记者 李伟忠)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告开发商名誉侵权案有了终审判决,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开发商和李迎秋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7月30日,李迎秋前往法庭与开发商进行诉讼,在小区外遭三名男子砍至重伤。次日,开发商在小区公告栏显眼位置张贴《致畔山花园广大业主的一封公开信》。为此,李迎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2008年1月,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公开信》中使用了“李迎秋当主任,六次与开发商打官司”、“滥用权力压制民主”等词语,歪曲事实,降低了李迎秋在小区内的形象,开发商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开发商被判张贴道歉信,并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不过双方对结果均不满意,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开发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李迎秋上诉要求改判开发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市中院审理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开发商张贴公开信的行为是否对李迎秋的名誉构成侵害。原审法院认定开发商张贴公开信的行为构成对李迎秋名誉权的侵害,有事实基础,理据充足,予以维持。李迎秋作为业委会主任,应合理容忍外界的评议,开发商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开信的行为,影响范围有限。市中院认为开发商、李迎秋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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