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应合理容忍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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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6-24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闫晓光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广州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起诉开发商侵犯名名誉案又有新进展,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1000元,李迎秋认为开发商赔得太少,上诉到广州市中院。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判,并认为,“李迎秋作为业委会主任,应合理容忍外界的评议。”李迎秋日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一审:开发商道歉赔千元
李迎秋称,去年他被人砍伤,在他尚处于危险期时,开发商就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开信”,“大量使用严重与事实不符的语言,让不明真相的业主议论纷纷,使他的维权工作受阻”。
开发商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李迎秋遭砍伤后,有些媒体报道影射其为幕后黑手,为了澄清事实和减少该事件对小区业主的影响,才贴出《公开信》,信上内容真实,没有刻意损害李迎秋的意思。
法院一审审理判处开发商要书面赔礼道歉,并且在小区张贴30天,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二审:原告应有容忍不宜苛求
法院的这纸判决令原被告均不满,双方同时提出上诉。开发商称“不是诽谤,一分都不该赔”。李迎秋则认为,“1000元不足以遏制侵权”,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不足以让开发商收敛,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
广州市中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书中,法院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名誉关乎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的后果是否严重,不以受害人的感觉为依据,而应以社会一般民众的评价为根据。
法院还认为,圣地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开信的行为,影响范围有限,且就公开信内容本身来看,圣地公司的侵权行为也难谓手段恶劣。“李迎秋作为业委会主任,应合理容忍外界的评议,否则其职权的行使就脱离了正当的监督,其对于适度宣泄情绪的辅助性激烈言辞,应予以容忍,不宜对他人的文化素养过于苛求。
申诉:别人获赔3万为何我获1千
李迎秋认为,法院判定“名誉权受侵害的后果是否严重不以受害人的感觉为依据”并不合理,因为受精神损害的是他自己,也只有他自己才能体会。
他之所以认为自己获得的赔偿太少是因为有所参照。去年5月9日,某开发商在其网站上贴出五份材料影印件,指责政协委员梁少贞是在向开发商勒索两幢总价值达千万元以上的别墅不成后,鼓动业主反对开发商再建小高层的。
梁少贞以侵犯名誉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梁少贞夫妇30000元,并在小区网站上为两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李迎秋认为,他和梁少贞案十分相似,但是他所获赔偿则相差很多,因此,于日前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