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永远在“侦查”的刑事案件
一起永远在“侦查”的刑事案件
2008年1月31日,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杨学文、王树林的授意下回复陈光德,对他于2000年1月18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为由而在2000年3月20日立的到2003年3月13日还在进一步侦查未结的刑事案件,以在2000年5月10日已作劳动教养处理和对扣押款项113200元已私下里按合同分成为由,在超过追诉时效三年多的情况下抗法不撤销。
怀化市公安局对陈光德立的刑事案件具体究竟是怎么回事?怎么过了八年多也未侦查结案呢?为什么对扣押款项至今也不作出处理?其间究竟发生了哪些事情?有关部门怎么不监督纠正呢?
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 公安局趁机随意插手
1999年10月4日,广西防城港市神农中医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陈光德授权公司职员喻宏俊与孙建军任负责人的深圳金匮医药贸易公司驻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长期稳定地提供药品头孢呋肟钠货源和销售给医院所需的手续,并保证在医院汇出货款前先付超过药品批发价x35%的金额作为代理费给甲方。销售代理合同签订后,1999年11月底,乙方孙建军把挂靠公司为湖南省医药总代理公司的一照二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和授权权限为全权的委托书等材料交给甲方的陈光德,陈光德以挂靠公司名义与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孙建军按合同注明的数量向医院发了第一批也是仅有的一批价值113200元的货物。
1999年底,医院即将用完第一批货,陈光德叫孙建军付代理费并发第二批货,孙建军说,因挂靠公司拖欠他款项,付代理费有困难,问陈光德货款可否不经挂靠公司帐户取出,对于发第二批货不成问题,准备在2000年1月3日前发出。尽管挂靠公司通过孙建军转交给陈光德的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是全权,但陈光德为了可靠起见,还是要孙建军出具挂靠公司同意异户(与合同帐户不一致)汇款的证明。在把货款转汇到哪个帐户的问题上,因孙建军先违约,加上货源控制在其手上,从平衡权利的角度出发,陈光德要求汇入其公司帐户,孙建军表示同意,叫陈光德把转款证明打印好拿到挂靠公司盖章后以特快专递寄回给陈光德。陈光德收到信后,把转款证明拿给医院。
然而,对于后续供货问题,孙建军言行不一,再也没有继续发货,陈光德打他电话也不接,就像失踪了一般。
2000年2月22日,医院把款项113200元汇往陈光德公司帐户,陈光德又试打孙建军电话,这时,孙建军接电话了。陈光德责问了孙建军,孙建军以厂方无货可供为由进行搪塞,要陈光德把货款中的批发价x35%部分付给他,陈光德不同意,要孙建军续货后再讲,双方因此争论不休。陈光德最后对孙建军讲,再不发货的话将向法院起诉孙建军了。
2000年3月13日,孙建军以陈光德于2000年1月18日伪造挂靠公司公章诈骗货款为由,向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报案,怀化市公安局在偏听了孙建军的一面之辞后,出于为钱办案的动机,便把该案立为特大刑事案件了。2000年4月4日,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经案大队人员在报案方的陪同下,以追缴赃款的名义到陈光德公司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强迫喻宏俊从银行取出现金113200元当作物品予以刑事扣押,在扣押清单上对款项定性为“非法所得”,另外搜走陈光德公司大量材料,但未在扣押清单上列出。陈光德当时出差而不在场,不知道发生的事情。
事后,喻宏俊打电话告诉陈光德已发生的情况,陈光德于2000年4月23日找上怀化市公安局要求退款,怀化市公安局就叫陈光德在传唤证上签字后对其进行多次讯问到2000年4月25日,持续时间44小时。其间只问陈光德关于业务和货款的情况,没有告知他关于挂靠公司印章的真假问题及对转款证明上的挂靠公司印章所作的鉴定情况。
由于孙建军在报案时故意隐掉跟陈光德一方之间所签的销售代理合同,加上怀化市公安局办案是假,追款捞钱是真,在其不经全面调查的情况下,把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毛糙地搞成是刑事案件而粉墨登场了。
办案过程盲乱 枉法渎职掺杂
在办案人员杜先文于2000年4月23—25日传讯陈光德并调出销售代理合同和孙建军寄给陈光德内装转款证明的特快专递信封后,怀化市公安局意识到原先立的刑事案件实质上是一起经济纠纷案,而且,对转款证明上的挂靠公司的章印究竟是真是假及是谁盖的没有搞清(孙建军向怀化市公安局提供了挂靠公司的两个章印样本,怀化市公安局随便挑选其中一个进行对比鉴定)。按理说,怀化市公安局此时应该撤销对陈光德的刑事立案并退回扣押款项了。然而,怀化市公安局虽然不敢对陈光德进一步采取刑拘、逮捕之类的刑事强制措施,但代之以劳动教养了,于2000年5月10日以与刑事案件的同一案由(伪造公司印章)对陈光德作出了先行劳教一年的处理决定,以逃避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对办案时间的约束,试图通过拖的办法对刑事案件和扣押款项不了了之。
2000年5月15日,当陈光德像往常一样定期到怀化市公安局接受继续调查时,办案人员杜先文突然把一份署期为2000年5月10日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递给陈光德,并要他在另外的一份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字。陈光德开始时拒绝收签,在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经案大队长刘晓阳的一番劝说后,为了在当天不被关进怀化市劳教所,陈光德无奈地收签了。刘晓阳说,劳教决定一旦作出,必须把被劳教人员收容进所,除非批准所外执行,如果陈光德不收签有关法律文书的话,公安就无法作所外执行处理,就得在当天把陈光德押到劳教所关押。对扣押款项如何处理问题,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上只字未提,刘晓阳叫陈光德给公安局算了。对于怀化市公安局这种“先行劳教”的做法,中央政法委员会在政法办[1999]72号《关于对劳动教养问题的研究意见》中是严禁的,属于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的违法劳教。
后来(2003年10月)经查案卷,怀化市公安局把对陈光德有利的和其自身违法的证据材料或隐匿或销毁了。一是挂靠公司通过孙建军转交给陈光德的全权委托书,这份说明陈光德与挂靠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证据,怀化市公安局在从医院提取后故意不把它列入案卷,也不知其去向了;二是刑事传唤证,由于传讯陈光德的实际时间为44小时,远远超过法定的12小时,以致案卷中有讯问笔录却没有相应措施的法律文书的奇怪现象;三是怀化市公安局从陈光德手中拿走的孙建军寄给陈光德转款证明的特快专递信封,由于该信封能证明孙建军在案件中作假,办案人员杜先文在2000年4月24日从陈光德手中拿走时不出具扣押清单,事后直到2003年12月在陈光德的再三要求下,杜先文才用铅笔写了个便条给陈光德;四是劳动教养通知书,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怀化市劳教委和劳教所应把对陈光德从2000年5月15日至2000年11月2日的近半年的所外执行时间计入其劳教期内,而实际情况却是从被开始关押时的2000年11月2日才开始计算劳教期限,属严重的非法拘禁行为,由于劳动教养通知书能明确地说明这一事实,该文书也“失踪”了。
2003年3月13日,因当时劳教决定被法院撤销并生效,陈光德要求怀化市公安局退还被扣款项,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杨学文以对陈光德采取的劳教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措施而非处罚及对其刑事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为由,拒不撤销对陈光德的刑事案件,拒不解除对款项的扣押。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刑事侦查期限,加上人们对追诉期限的普遍理解错误,怀化市公安局试图把该刑案永远地“侦”而不结。
按照刑事法律对追诉期限的有关规定,怀化市公安局对陈光德的刑案最迟应在2005年1月18日侦查结案,否则应撤案,陈光德因此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2005年5月20日,在全国公安“接访”运动时,怀化市公安局不得不先退38900元给陈光德,口头答复陈光德说余款在2005年底退清并准备撤案,以欺诈手段骗取陈光德写了份不再上访申诉的保证书,想剥夺公民申诉的权利。
2005年9月28日,因怀化市公安局出尔反尔地在怀化广播电视报上刊登虚假报道,拒不撤销刑案,陈光德按信访程序向怀化市公安局提出撤案要求,怀化市公安局在王树林的授意下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答复,以陈光德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为由,要陈光德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拒不撤销对他的刑事案件,对扣押款项拒不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说已按经济纠纷处理。
2008年1月31日,当陈光德要求怀化市公安局对其于2003年3月13日答复中的“进一步侦查”依法作出撤案结论时,怀化市公安局搞了个本文开头的乱七八糟的答复,混淆公安刑事和行政的职能,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终于图穷匕首见。
拼补无济于事 后果无法收拾
从案件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怀化市公安局对陈光德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采取劳动教养是为了打刑事案和行政案的擦边球。如果劳教决定不在2001年12月被法院撤销并生效的话,怀化市公安局便想以陈光德违法的借口把扣押款项吞了。哪知,偏偏事与愿违,因劳教决定被法院撤销并生效,怀化市公安局在当时就找不到吞钱的理由了,只好在2003年3月13日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的名义把扣押款项继续侵占,从而暴露了刑事案件还未结案的客观事实。
即使是刑事侦查中的这一“先行劳教”,尽管怀化市公安局试图把违法的帽子扣到陈光德头上,但操作得是那样的漏洞百出。
既然是由刑事案件转为劳动教养,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怀化市公安局应先撤销刑案后才可降为劳教处理,可其竟然置《刑事诉讼法》于不顾,擅自就直接作劳教了。既然对陈光德的人身作劳教决定了,那么,对扣押财物也该同时作出处理决定,可还是停留在刑事扣押阶段,其目的是为了躲避行政诉讼。
陈光德在2001年9月向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是把劳教和扣押款项一起提出的,因怀化市公安局对刑事扣押款项没有作出处理,法院只好仅对劳教在被告怀化市劳教委(实则公安局)拒不答辩和出庭的情况下作了缺席判决,撤销劳教决定并赔偿陈光德被关押的法定工资损失。
自恃蛮力强大的怀化市公安局,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判决生效一年九个月左右的情况下,通过关系使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陈光德未住满一年为由撤销港口区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以法院内部函的形式指使港口区法院将案卷移送被告地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实,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在计算陈光德居住的讫止时间上,以怀化市劳教委作出劳教决定日而不是以陈光德的起诉日为准,这种算法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的规定。
在陈光德向移送法院(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交的案件受理费为1000元而不足被告地法院要求的1600元且拒绝补交600元的情况下,被告地法院就叫怀化市公安局交了1600元案件受理费,但却判陈光德输,该行为完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开创了中国审判史上的奇迹。
因怀化市公安局对陈光德刑事传唤的法律文书不列入案卷,对扣押款项既未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上作出处理决定,也没作出其他的书面处理决定,陈光德按信访程序于2006年1月17日向怀化市公安局要求对上述问题作出答复,怀化市公安局只好把超期传唤讲成是留置了,对扣押款项在没有书面处理决定证据的情况下讲成已按合同处理了,信口雌黄,糊弄他人。
尽管怀化市公安局在对陈光德的劳动教养的行政诉讼上绞尽脑汁,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和被告地法院也为其违法地效力了,但毕竟是“先行劳教”,无法使刑事案件起死回生。
复议上访因此起 有关机关总违法
对于劳动教养问题,陈光德当时以为是怀化市公安局对案件的最终结论,以为只要推翻了劳教决定,就可以拿回被扣款项了,所以,陈光德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向湖南省劳教委(公安厅劳教科)申请复议。因社会各界对“劳教委”这个单位懵懂不清,造成复议申请信函迟迟不能到达湖南省公安厅劳教科,在过了相当长时间查询后,才从湖南省劳改局转出后进入。
湖南省公安厅在法定的期限内拒不作出复议决定,陈光德找法院时被告知已过了诉讼期(其实未过,法院不愿受理就乱讲),无奈之下,陈光德打电话到公安部劳教处,被告知向法院起诉湖南省劳教委行政不作为。于是,陈光德在非常艰难的情况下好不容易与湖南省劳教委打起了行政官司,湖南省公安厅为了阻止诉讼的正常进行,就指使怀化市公安局,要他们先把陈光德关了再讲。怀化市公安局就在2000年11月2日骗陈光德去退款时把他偷偷地押到怀化市劳教所关押,把近半年的所外执行时间不计入劳教期限内,而从当天才开始计算劳教执行期。
劳教期满释放后,陈光德继续与湖南省劳教委打官司,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公安厅拒不答辩和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其败诉,虽然一、二审诉讼费只有160元,但陈光德因此花费了五千多元。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既然怀化市公安局违法了,以为向湖南省公安厅上访总会有用。其实,湖南公安之所以敢到各地去干预经济纠纷在全国出了名,与湖南省公安厅的纵容包庇有很大关系,这从陈光德向湖南省公安厅在申请复议复查中所遇的境况中可见一斑。
2002年4月30日,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对陈光德申请刑事赔偿的复议请求作出回复函,把自身应作出确认的义务推卸回怀化市公安局,这种踢足球式的办案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的规定。而且,社会各界都知道刑事赔偿中的请求司法机关自身确认违法的程序简直是与虎谋皮,湖南省公安厅把这一难题出给陈光德,更是故意刁难他人的恶劣表现。
对一起明显过了追诉期限的刑事案件,当陈光德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湖南省公安厅申请复查时,湖南省公安厅于2006年3月14日叫陈光德又找怀化市公安局,该作出复查意见拒不作出,其行为完全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使案件超期后久拖不撤。
对于怀化市公安局私下里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陈光德依《信访条例》向湖南省公安厅申请复查,湖南省公安厅在2006年4月27日答复陈光德时,故意文不对题,把问题扯到陈光德未申请复查的扣押上,对应复查答复的问题却避而不谈,实在使人厌恶。
对于这么一起超期不撤的刑事案件,陈光德也多次地找了怀化市检察院、政法委、人大等司法“监督”机关。可是,检察院讲只监督该立案不撤案的情形,该撤案不撤案不属监督范围,政法委、人大讲只起转达的作用,讲没有法律赋予他们监督的权力,又把“足球”踢回公安或踢向检察院。
看似个极简单的问题,就是没有一个部门机关站出来监督纠正,他们的监督职能对老百姓来讲完全是形同虚设了。
最后,我们不禁要说:湖南的政法机关欺压百姓太过分了!特别是公安机关,乱搞走百姓的钱后怎么可以试图赖皮了,难道刑事侦查和扣押是可以无期限地拖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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