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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我会李迎秋主任告开发商名誉侵权一案新进展:已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备受关注的我会李迎秋主任告开发商名誉侵权一案新进展:已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迎秋,男,1973617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梅岗路133502电话: 13710651020
被上诉人: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益明
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6, 电话: 87732170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7)云法民一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为,《圣地有话说》中涉及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部分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并认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过错、影响的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给予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认为:

一、上诉人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圣地有话说》有关业主委员会部分的诽谤构成了对上诉人名誉权的损害。
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仅限于在《圣地有话说》中直接点名上诉人的范围之内,而将没有直接点明上诉人的姓名但直接指向上诉人的名誉侵权行为排除在外。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凡是涉及侵犯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无论其是否点明上诉人姓名,均构成了对上诉人名誉权的损害,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
(一)从诽谤的原因和上诉人的身份来看,众所周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之所以存在和发生的一切纠纷和矛盾,均是因为上诉人系白云畔山花园的业主,更多是因为其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身份所引起的。如果上诉人不是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如果不是上诉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全力维护业主的公共权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就不会存在如此激烈的矛盾与冲突,被上诉人便没有了攻击、诽谤上诉人的任何必要。
如《圣地有话说》中称“开发商在协商计划期内全部返还了业主的维修基金98万多元,使广大业主放心…”,一审判决认为此处仅涉及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并不是针对上诉人,不存在对上诉人名誉权的损害。”其实,正是在上诉人及上诉人所领导业主委员会的不懈努力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压力下,被上诉人才不得不将98万元维修基金交还业主的。《圣地有话说》此处虽然没有点明上诉人的名,但该处被上诉人将自己粉饰为主动将维修基金交还业主的大善人,抹杀了上诉人及上诉人所领导业主委员会的功劳与努力,等于在说业主委员会妄生事端,上诉人在无事生非,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再如《圣地有话说》所例举的六个案例,均构成了对上诉人名誉权的极大损害。

(二)从诽谤的内容和目的来看,《圣地有话说》全部为上诉人领导的业主委员会带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容,其对业主委员会的诽谤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就是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上诉人,从实行攻击、诽谤业主委员会的名誉实际达到损害上诉人名誉的目的,进而达到瘫痪业主委员会的险恶用心。上诉人作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负有第一责任,被上诉人诽谤业主委员会的名誉等于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上诉人的名誉。
二、一审法院仅判决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弥补上诉人精神损失,难以遏制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不符合法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被上诉人侵权的内容广泛。前被上诉人《圣地有话说》的全部内容虚假,涉及到上诉人及业主委员会维权工作的各方各面,全部没有事实依据和任何证据支持。
(二)被上诉人侵权的性质严重、手段恶劣。在遭受暴徒砍伤的第二天,上诉人尚处于抢救之中,且属于危险期,生命垂危,被上诉人就迫不及待地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圣地有话说》,其侵犯上诉人名誉权的时间和方式可谓“用心良苦”和极其险恶。畔山花园是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家,被上诉人此时在小区内张贴《圣地有话说》的用意就是,误导和迷惑已经义愤填膺的业主,降低业主对上诉人的同情、声援和评价,恶意丑化上诉人为小区业主权益所作出的辛勤努力,从而直接促使引发不明真相的业主对上诉人被追砍杀事件的种种猜测,其侵权的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且性质十分恶,用意十分险恶!本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发生在上诉人遭受暴力砍伤生命垂危的关键时候,当时全社会都在谴责这一犯罪行为,纷纷对上诉人表达同情、声援和捐助,而这时,作为白云畔山花园小区的建设单位的被上诉人却在小区内公然贴出《圣地有话说》,恶意诽谤上诉人,其具有颠覆人性和极不人道的极端过错!
(三)被上诉人侵权的后果严重。当时上诉人生命垂危,苏醒过来得知被上诉人张贴一事,气得昏厥过去,心中无法承载这一极其恶劣的社会现象竟发生在自已身上。《圣地有话说》的张贴不仅是对上诉人及家属的示威和挑战,也是对整个社会正义的示威和挑战,同时也是对整个小区和谐安宁的破坏与威胁。自那时起,整个小区弥漫着恐惧,上诉人家属及小区业主过上更加惶恐不安的日子。更为突出的是,被上诉人《圣地有话说》的张贴使得一些不明真相的业主开始议论纷纷,加上被申请人及其物业公司后续持续的大量匿名诽谤和诬陷,使得一些不明真相的业主开始置疑上诉人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始置疑上诉人有这么好吗?开始置疑上诉人是否存在谋取私利的私心或行为,使得小区的业主维权工作几乎陷入停滞,上诉人的形象和社会评价遭受到了史无前例的恶化。所有这些表明,被上诉人所带给上诉人的精神痛苦可见一斑。被上诉人通过诽谤挑起业主之间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从而迫使上诉人在畔山花园无法存在下去,到目前为此,上诉人均不能回小区居住,只能在外租房为生,上诉人宪法所保障的居住权也面临巨大损害。
(四)被上诉人通过诽谤上诉人损害上诉人的名誉权,小区的维权工作几乎陷入停滞,被上诉人因此获取了大量的不当利益或已经获取的大量不当利益不再动摇。
(五)被上诉人正是认为自己属于强势的房地产利益集团,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且自己控制着小区业主的生活,所以才如此地嚣张,屡次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就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到被申请人手上,被申请人仍然在继续诽谤或教唆指使他人匿名诽谤,赔偿1000元根本不足以制其持续侵权行为。

因此,上诉人要求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人过错,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生活水平适应,是克制的,合理的。一审法院曾判决与本案情形相似的某政协委员告开发商名誉侵权一案,判决开发商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而在本案中仅判决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况且本案性质更为恶劣,根本起不到教育被上诉人以及弥补上诉人精神损失的任何作用,这无疑等于变相鼓励被上诉人继续侵犯上诉人名誉权。况且在一审判决书下达之后,被上诉人仍在变本加厉地在小区范围内肆意通过张贴大字报、互联网络、悬挂横幅等各种方式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不清,判决赔偿的额度太低,且不足以起到制极其恶劣的非法诽谤行为,特此上诉,请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迎秋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李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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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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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业委会!支持李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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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伤业委会主任名誉案再开庭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12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林霞虹、李钢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李钢)昨天,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状告开发商圣地房地产公司名誉侵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一审判决圣地公司赔偿李迎秋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书面道歉。诉讼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满意,都向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7年7月30日早上,李迎秋和其他几位业委会成员准备去法院参加一起诉讼。谁料,三个不明身份的歹徒冲上来,持刀疯狂砍杀李迎秋。
  8月1日,圣地公司在畔山花园小区内贴出《圣地有话说——致畔山花园广大业主的一封公开信》。信中称,李迎秋“六次与开发商打官司,无一胜诉”。信中还称,李迎秋“以维权为借口,泛用权力压制民主,做出用业主的钱告业主的荒唐怪事”。
  李迎秋遂向法院状告圣地公司。法院一审后认为,公开信中使用的“泛用权力压制民主”等词语,歪曲事实,降低了李迎秋在小区内的形象,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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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应合理容忍评议 白云畔山业委会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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